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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城市房屋拆除补偿案胜诉:被强拆,法院判赔应获拆迁补偿和财产损失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已被浏览1731次更新时间:2020-04-22
关键词 福建拆迁

诉讼要点:拆迁之际房屋却被告知是违建,申请复议获得支持但房屋还是被拆,福建陈先生起诉且一审胜诉,被告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市某区居民陈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根才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区居民,所住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5年1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随后,市政府作出《土地征收通知》;同年11月,市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次年12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2018年5月,市自然资源局和行政执法局对陈先生的房屋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陈先生:其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责令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有权机关将按规定组织拆除。陈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收到复议决定: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是2018年9月,陈先生的房屋依然被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得到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对陈先生进行行政赔偿。


面对这个判决,区政府不服,提起本次上诉,盛廷律师代理陈先生应诉。


诉讼要点


区政府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利益,依法不能取得国家赔偿。原审判决认定区政府对屋内物品作出赔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区政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应赔偿,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陈先生的直接损失包含其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实际获得的补偿,以及强制拆除给其屋内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区政府对符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收对象本身即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区政府结合涉案房屋的具体状况并参照《补偿安置方案》对陈先生房屋的合法权益损失作出赔偿,并无不当。


此外,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时,屋内尚有桌椅等日常生活用品。


原审法院据此要求区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结合陈先生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以及生产生活常理,按照有利于陈先生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屋内物品损失依法作出赔偿,应属合理。


胜诉判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判决依法应予维持。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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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翟根才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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