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竟被“误拆”?
不论是否“误拆”
征收办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拿不出合法拆除的证据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判违法
新疆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某区居民李先生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征收办”)
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乌鲁木齐市某区拥有国有土地及其上房屋一处。2017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该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7月,李先生的房屋遭到非法强制拆除。2018年9月,案外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了《关于李XX房屋被误拆的情况说明》,说明该建设工程公司在拆除某区域内房屋时,因工作人员误判,导致李先生的房屋被误拆。
2019年1月, 李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得到裁定:适格被告是征收办。
因此,李先生以征收办为被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权属证书、征收决定公告、强拆前后照片等5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适格,有合法房屋一处;
2、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原告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责任主体是区政府;
3、行政裁定书,证明被告适格;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适格;
5、房屋强拆前后照片共12张,证明原告房屋存在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
法院认为
结合原、被告陈述及案外人建设工程公向被告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确由建设工程公司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是依据建设工程公司与征收办之间的拆除合同进行的,故应当由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后果。
涉案房屋虽位于征收范围内,且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对于被告提出误拆的辩解,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属于“误拆”,均不能免除被告证明自己实施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合法,而“误拆”也能说明拆除行为缺乏合法程序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涉案房屋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征收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 龙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