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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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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以口头协议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1775次更新时间:2020-07-27
关键词 强拆 河北拆迁

征收宅基地

出具勘查表和估价报告就拆房

还说是达成口头协议

河北省关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但一审败诉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河北省邯郸以口头协议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公告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邯郸市关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或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关先生在河北省邯郸市某村享有宅基地一片。


2017年4月,因美化改造“定魏线”,需要将关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村委会主任受乡政府委托,与关先生协商拆迁事宜。


2017年4月28日,关先生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评估人员等分别在宅基地征收现场勘查表及审定表签字,予以确认。


2017年5月20日,关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关先生不服乡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关于乡政府辩称是依据口头拆迁协议进行拆迁,该行为并未实施强制性手段的意见,关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乡政府提交了宅基地征收现场勘查表以及审定表、现场图、估价报告,但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口头拆迁协议的存在。虽有村委会主任作证,但村委会主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征地拆迁涉及重大利益,不能以口头方式订立协议。故对乡政府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先生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政府无证据证明该证在被征收前已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收回,强制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河北省邯郸以口头协议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文书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关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闫书语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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