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河道综合整治某房屋征收公告依法撤销胜诉
关键词
征收公告
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规划征收区域内房屋被征收
河南省柳先生等7户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柳先生等7户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判决撤销被告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王龙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被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因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要对规划征收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柳先生等7户在征收区域范围内都拥有住宅用地并建有房屋。
柳先生等7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1、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可诉。
被告县政府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决定征收房屋,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但是,县政府在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的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于2019年1月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对规划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故该《房屋征收公告》具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性质,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2、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因被告县政府未提交其于2019年1月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相关证据,故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鉴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已经实际开展,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会给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9年1月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丹阳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