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某房屋征收决定案胜诉!街道办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依法撤销
关键词
宅基地
实施土地收储项目拆迁
因对征收范围有异议
河南省李先生等4户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县政府的征收决定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李先生等4户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赵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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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4户村民分别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项目征收红线图内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均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宅基地。
2019年1月,县政府作出《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李先生等4户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李先生等4户不服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关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行为的有关证据,应当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况且,被告也不认可该征收决定的效力及于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明确称对于原告土地房屋的征收将在省政府批复后依照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并未据此征收决定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因此,对于该征收决定涉及原告房屋部分予以撤销,并不影响被告以后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行为,也更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解决行政争议。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政府2019年1月作出的《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涉及四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龙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