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某村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案胜诉公告:街道办对私搭乱建停电违法
承办律师:
兰希飞
已被浏览1881次更新时间:2020-09-20
房屋被以整治私搭乱建为由
遭遇数月断电
陕西省王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中断供电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王女士
被告: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中断供电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陕西省兴平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用于居住。
2017年,当地下发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征收人为包括王女士所在村宅基地内的土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2018年3月,街道办书面向电力公司出具《关于消除XX村安全隐患的通知》,决定对XX村私搭乱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统一拆除,要求其在3月15日对王女士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停电。
后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8日,王女士所在的XX村,包括在该村居住的几十户一直处于断电状态,导致王女士无法正常生活,给生活带来不便及精神上的严重损害。
为此,王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关于消除XX村安全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反映出:在实施涉案区域房屋拆迁工作过程中,因安全隐患被告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电,配合拆迁工作,该通知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说原告已完成在起诉时的初步证明责任。被告认为其不是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认定本案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为被告市政府。
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未提交原告私搭乱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据,故其实施断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确认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政府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8日对原告中断供电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兰希飞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