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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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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孟津县安置补偿、补助费、征收协议等信息公开案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1535次更新时间:2020-10-30
关键词 安置补偿

村民申请公开征收补偿文件

县政府却以申请不明确为由

不予公开相关文件

河南省田先生等6位村民起诉并胜诉

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洛阳市田先生等6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龚鹏菲 曹广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田先生等6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2年至今孟津县XX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明细、安置补偿协议等法律文件。


2018年12月,田先生等6人到县政府处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以田先生等6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为由,告知田先生等6人进一步补充、明确具体的申请事项后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田先生等6人不服该答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县政府限期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胜诉。


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田先生等6人应诉。


法院认为


田先生等6人向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2年至今孟津县XX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明细、安置补偿协议等法律文件,上述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


县政府以田先生等6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为由,告知田先生等6人补充更改后重新申请的答复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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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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