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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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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案件:因征收街道办强拆居民房屋,法院判违法
承办律师: 王雷 已被浏览15423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关键词 强拆违法

房屋征收街道办强拆房屋

江西省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胜诉

被告街道办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再次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赣07行终38号

案由:赣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赣州市陈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房屋座落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街道,属于赣州市赣南大道西延项目征收范围内,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


2017年12月,街道办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陈先生对该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对陈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陈先生应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并经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街道办系南康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街道办组织对被上诉人违法建筑即铁皮棚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陈先生合法房屋所在地被列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街道办与陈先生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在未履行相关征收补偿、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原审据此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2.png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20)赣07行终38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雷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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