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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案件:修建水利工程村民移民安置,补偿有异议起诉
承办律师: 兰希飞 王龙 已被浏览1923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关键词

因水利工程建设移民搬迁

村民对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有异议

贵州省龙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19)黔行终1687号

案由:龙先生诉松桃县政府房屋行政补偿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省铜仁市龙先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①撤销一审判决;②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7号补偿决定,或者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王龙



案情简介


龙先生是松桃苗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村民,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用房面积为70平方米,处于铜仁市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属于移民搬迁户。


因龙先生对县政府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故拒绝与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拒绝搬迁其房屋。


2018年4月,因龙先生拒迁,县政府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编号:27,以下简称27号补偿决定)。


龙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27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7号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对移民区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移民,负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直接兑现给移民个人的费用包括搬迁费、房屋补偿费等费用。


本案中,27号补偿决定载明的补偿费用分别为:土地补偿补助费0元,零星树木补偿费0元,搬迁及房屋补偿费X万元,坟墓补偿费0元,实物指标缺漏项补充费0元。


但上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搬迁及房屋补偿费、坟墓补偿费、实物指标缺漏项补充费,与县政府一审提交的明白卡所记载金额并不完全一致,土地补偿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搬迁及房屋补偿费、坟墓补偿费、实物指标缺漏项补充费又与县政府二审期间提交的明白卡所记载的金额不一致。


因此,27号补偿决定对于补偿费用的金额认定不清,据以作出27号补偿决定的明白卡存在多份且金额不一,27号补偿决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行初168号行政判决;


2、撤销县政府作出的编号为27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3、责令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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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19)黔行终1687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龙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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