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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案件:省道改建,村民房屋离道路2米,起诉要求安置补偿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7612次更新时间:2020-12-30

实施省道公路改建工程

村民房屋距离公路2米

湖南省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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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0)湘05行初175号

案由:周先生诉县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邵阳市周先生

被告: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

①判决被告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②判令县政府全面履行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湖南省邵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800多平米,并在该宗土地上建有200平米房屋。


2014年,因修建某省道邵阳县段,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称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周先生所在村落征收部分土地使用于某省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2019年,周先生的房屋距离修建好的公路不足2米,因修建国道,造成损害。周先生于2019年11月向县政府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责任,一直未得到答复。


周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县政府全面履行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案件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有作出受理申请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做处理且没有正当理由,违法了上述规定。


被告县政府收到原告周先生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对周先生提出的申请未作出处理决定不当。


本案宜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对原告要求判决确认被告违法的诉讼请求,因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无需另行作出确认。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周XX提出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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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20)湘05行初175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曹广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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