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场签了协议领了补偿款
没交钥匙街道办强拆房屋
种猪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行终1105号
案由:某种猪场诉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某区某生态种猪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某生态种猪场位于西安市某区某村,因某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村土地,种猪场所在地在该征用范围内。
2017年8月,某评估公司作出《某生态种猪场拟被征收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种猪场拟被征收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
2018年3月、7月,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种猪场先后两次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开会确定,种猪场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外,还有争议待协商确定的补偿项。
后至2018年7月27日,种猪场先后以不同形式陆续收到双方签订的《附着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款额XXX万元。上述协议约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因就其他补偿项未达成一致,种猪场不同意拆除,也未向街道办交付钥匙。
2018年年底,街道办将种猪场附着物拆除清理。
种猪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18年年底拆除原告种猪场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种猪场应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但未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但未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权,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开发区管委会与被上诉人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已经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款XXX万元。但被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于三个月内交出钥匙,将房屋腾交行政机关组织拆除。上诉人在没有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被上诉人附着物拆除清理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电子版判决书截图,判决书全文可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2020)陕71行终1105号
撰稿|胡拓颖
审稿|马娜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