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没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却先拆房子,这是明显违法的,“先补偿后拆迁”是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于被征收的村民来说,该要的赔偿不能少于按正常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
当村民起诉拆迁方赔偿强拆房屋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都低于补偿时,该怎么办?别忘了还有一个再审程序。山东临沂的这个村民申请再审,胜诉了!
案情简介
潘先生在自己父亲的宅基地上翻建了二层楼房一套,2017年这栋房屋所在地被列入棚户区改造片区,2017年3月,当地县政府发布了《补偿方案》。
在拆迁工作的组织过程中,潘先生没有和拆迁方达成一致。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8年7月,街道办组织人员把潘先生翻建的这栋房屋给拆除了。
面对这番明显违法的强拆,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但是所判赔偿却明显低于正常征收所能获得的补偿,严重损害了潘先生的补偿利益。
对此,潘先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胜诉。
申请信息
案号:(2020)鲁行申1853号
案由:潘先生诉县政府街道办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审查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潘先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请求:
1、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令刚 徐勇
法院认为
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未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潘先生有权请求赔偿。
因涉案房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县政府确认的涉案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补偿(含安置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及补助三部分)以及安置房分配。
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应当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而原审法院未对本案涉及的搬迁补偿及安置补偿进行审理,违反全面、充分、足额的赔偿原则,应予纠正。
胜诉裁定
综上,潘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撰稿|胡拓颖
审稿|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