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强拆怎么办?是很多被拆迁人面临的难题。中国人自古安土重迁,对于家,以及家的载体——房屋,有着深重的感情和回忆。
房屋被强拆,不仅仅是严重的财产损失,更难以弥补的是给被拆迁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每一个被征收人,都应知道一点:征收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
今天的这个案例中,征收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文件且补偿也没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严重违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得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案情简介
姬先生是陕西西安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
2020年3月,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在没有通知姬先生的情况下,强行把姬先生的房屋拆除了,屋内物品被破坏,给姬先生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020年4月,姬先生才知道房屋被强拆了,就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告知:拆除行为是政府行为。
2020年8月,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案件,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2389号
案由:姬先生诉区管委会、镇政府房屋强拆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姬先生
被告:
①陕西省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②山西省泾阳县某镇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卢春燕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区管委会及被告镇政府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违法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为XX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结合该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被告镇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具体实施补偿与安置及拆迁工作,故原告诉称其房屋被拆除,因该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存在其他行政机关及民事主体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推定该被告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拆除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法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作为案涉村组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案涉房屋权利人依法予以补偿后,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该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且其认为其委托原告亲戚与原告就涉案房屋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事实不具有合法效力且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该被告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构成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