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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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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不保障村民知情权征收土地?律师硬刚省政府征地批复,终被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56次更新时间:2025-07-29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河北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张贴了一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点》,根据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显然没有办法保障赵先生一家的生活水平。为此,赵先生拒绝签字。为了核实此次征收合法性,赵先生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了征地批复。


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取证后发现,征地情况未向赵先生公告,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未组织征地听证,也并未保证被征收土地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违法。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合规行政,赵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促使行政机关坚守程序正义,认定了征地批复违法。

 

二、复议信息

 

案号:冀政复决〔2024〕232号  

事由:不服《关于某市2016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冀政转征函〔2016〕55号批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jpg

 

三、机关认为  

 

《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某市在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在依法报批前,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的证据不足,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不能维持。

 

四、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某村集体18公顷的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决定——盛廷承办案件(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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