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过程中有一种情况,征收方是可以合法强拆房屋的。
那就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并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个时候,征收方会先催告,催告后还不交地的,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最后还不交地的话,征收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可以看出,拆迁中,征收方要想合法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是要满足几个条件,是有上述几个程序必须走的,不是想强拆就能强拆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房屋被征收部门强拆,对方辩称履行了相关程序,但是经法院查明,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程序,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妥妥的违法。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吴先生没有见过任何关于要求其腾退土地的通知与批准拆除其房屋的相关决定。
2020年9月,在吴先生没有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对吴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屋内财物的严重损毁,吴先生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吴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2706号
案由:吴先生诉区管委会、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吴先生
被告:
①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②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卢春燕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房屋被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作为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被告虽然就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对征收补偿款予以提存、督促履行,公告领取相应补偿款,并于2020年8月17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人民法院亦未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下,二被告于2020年8月自行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委会、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8月强制拆除原告吴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