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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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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遭遇强拆法院却不立案,还可以上诉
承办律师: 刘春龙,王龙 已被浏览58207次更新时间:2021-04-11
关键词 企业拆迁


我们经常说,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政府部门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比如,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现实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法院不给立案。这又怎么办呢?


现实中的案例往往案情复杂、情况多变,法院可能基于种种判断,认为你起诉的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个时候别担心,还是可以据理力争,继续争取立案的。


今天这个案例,就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和律师通过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要求一审法院立案审理的情况。因为不放弃上诉,所以柳暗花明又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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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梅先生经营某机械设备经销处,遭遇了强拆。


梅先生向法院起诉,提供了强拆现场视频作为证据,有执法人员强拆房屋并将梅先生室内及院落堆放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并搬离的录像。


但是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梅先生没有提供其财产系被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以及其向执法局提出过返还财产的申请而执法局拒绝返还的证据。


梅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于法无据,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辽02行终602号


案由:梅先生诉一审法院驳回立案行政裁定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辽宁大连梅先生


诉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予以立案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春龙 王龙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梅先生起诉城管执法局,请求判令返还扣押的财产,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请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同时,城管执法局案涉《情况说明》中主张其未扣押上诉人财产,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针对是否扣押财产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应立案后予以查明。


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


本案由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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