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般选择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是正确的,否则协议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那如果迟迟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长久地拖延下去,又会面临什么情况?通常,征收方最终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对补偿决定的内容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通过诉讼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然而,征收方却依然强制拆除了房屋。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肖先生是贵州贵阳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有相关土地权属证明。2015年,因当地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肖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肖先生因对补偿数额暂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7月,区政府对肖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肖先生对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有异议,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2020年11月,区政府集结数百人非法强制拆除了肖先生的房屋,致使屋内家具被损毁。
2020年11月25日,肖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黔01行初493号
案由:肖先生诉区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肖先生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肖先生不服,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贵州高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7日,案涉房屋即被强制拆除。
被告区政府于2015年9月作出征收决定后,于2019年7月才对肖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然期间区政府积极同肖先生协商补偿事宜,也保障了肖先生对评估结果不服申请复核的权利,但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近四年才作出补偿决定,显然超出合理期限,在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房屋,对肖先生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政府2020年11月强制拆除原告肖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