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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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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棚户区改造没达成补偿协议,街道办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王龙,兰希飞 已被浏览65545次更新时间:2021-04-27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其实通常大部分都能正常签订拆迁协议,顺利完成搬迁。


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拆迁户千千万万,各家各户房屋情况总有不同,按照大致统一的拆迁方案来进行时,总有一部分拆迁户面临的补偿安置不太合理,此时,拒绝签订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是人之常情。当少部分拆迁户迟迟无法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也可能急于推进拆迁工作,作出没签协议就强拆房屋的违法行政行为。


今天这个案例就属于这个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别着急,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法院强拆违法的判决,为后续申请赔偿或协商合理补偿安置打下基础。


胜诉公告.jpg



案情简介


钟女士在江西宜春某县拥有房屋一处,并持有相应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县政府决定对城区老旧小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并下发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钟女士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并且整栋楼房大部分住户在棚改工作中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钟女士没有和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街道办组织人员、车辆对钟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9年11月9日,钟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行为违法。案件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赣0902行初127号


案由:钟女士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街道办强拆违法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宜春钟女士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县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兰希飞


法院观点


被告街道办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在对原告钟女士的房屋没有下达征收决定,在对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下达相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强拆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钟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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