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遭遇违法强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维权。
很多时候,拆迁方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既不向被拆迁人作出书面催告,也不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也不告知被拆迁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起诉的相应权利,这属于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今天这个案例中,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违背了“先补偿 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曹先生是陕西咸阳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
2017年11月,陕西西咸新区某土地储备中心印发了《XX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陕西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XX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
上述文件告知,曹先生所在村要进行拆迁,搬迁安置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由街道办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因曹先生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曹先生的房屋。曹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gonggao-xiangqing-4336.html
被告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227号
案由:曹先生诉某街道办强拆房屋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咸阳曹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实体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时违背了“先补偿 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在程序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未证明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起诉的相应权利,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由于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