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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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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内蒙古呼和浩特村民土地被征收却毫不知情,法院判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承办律师: 王龙,郭晓杰 已被浏览57959次更新时间:2021-06-15

为什么要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对我的案件有什么帮助?可能大部分被拆迁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俗话说的好“不打无准备之仗”,对于征收拆迁更是如此。


申请信息公开,有助于律师和当事人全面了解征收拆迁信息,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有的放矢,更有把握的开展工作。


在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的来往中,往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部门处于较为强势的位置,也往往掌握着不为老百姓所知的重要信息。


比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被拆迁人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征收,也不知道相关的征地批文,也没看到相应的公告方案等,这等于是老百姓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补偿权等都没有得到保障。


这个时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老百姓获取这些信息以便后续维权的重要一步。今天这个案例中,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被法院判决违法并责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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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姜先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托克托县有宅基地5亩,约3000平方米。


2007年,姜先生的部分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剩余宅基地仍由姜先生继续使用。


2019年10月,姜先生收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告知书》,告知姜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全部征收。


2020年8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姜X土地的说明》称,2007年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姜先生0.75亩土地。姜先生对该0.75亩土地征收的情况完全不知情。


2020年10月,为了明确0.75亩土地被征收宅基地的情况,姜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2007年征收上述0.75亩土地的征地批文、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文件。


2020年10月11日,县自然资源局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今未作出答复。


2020年12月,姜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内0122行初6号


案由:姜先生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姜先生


被告: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郭晓杰



法院观点


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自然资源局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给予答复,未履行其应有的法定职责,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依法答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告姜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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