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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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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江苏连云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未保障被拆迁人选择权,县政府撤销补偿决定
承办律师: 苗露宁 已被浏览64194次更新时间:2021-06-29

在拆迁过程中,有这么一种违法情况,表面上看征收方给予了拆迁户多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保障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比如较为常见的一个情况是,虽然声称拆迁户可以选择安置房,但是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价格等都没有确定,这如何能让拆迁户安心选择呢?其实也就是变相地让拆迁户们被迫选择了另一个货币补偿的方式。


今天这个案例中,拆迁户收到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中的补偿方式有异议,于是起诉至法院并获得了胜诉,法院判决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诉讼中县政府自己也把《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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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2人是江苏某县村民。


2017年8月,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附征收补偿方案,李先生等2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0月,李先生等2人收到《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李先生等2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无果。此后,李先生等2人与征收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4月,县政府向李先生等2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李先生等2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李先生等2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苏07行初32号


案由:李先生诉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连云港李先生等2人


被告:江苏省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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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中,征收部门虽然告知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是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价格等并未确定,未依法保障原告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


《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的作出和送达, 存在不合理的较长时间的迟延送达,未依法保障原告及时知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权利。现被告依据估价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缺乏正当性。


基于上述等原因,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正当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销该决定,原告坚持对本案继续审理,依法应当确认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关于被征收房屋是作为整体一间还是分为两间进行补偿,及原告主张的房屋面积认定问题,与原告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原告本案提出的主要异议,鉴于《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撤销,被告在后续补偿工作过程中,应依据《XX旧城改建项目被征收商户房屋权益认定与处理意见》等,依法定程序审慎予以认定。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胜诉意义:


由于律师的起诉,征收方针对李先生等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判决违法,在诉讼中县政府自己也把该《征收补偿决定》撤销了,李先生等可以再就相关补偿安置事宜继续与征收方协商谈妥,争取合理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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