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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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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养殖场拆迁案:街道办强拆,法院判决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赵凤梅,王龙 已被浏览1773次更新时间:2021-08-09
关键词 养殖场拆迁

遭遇强拆,通常的理由是违章建筑。但是违章建筑就能随便拆除吗?

即使是拆违建,政府部门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比如,要在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中,以及实施具体拆除行为时,要告知老百姓自己有哪些相应的救济权利。

今天这个案例中,街道办强拆养殖场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且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也没有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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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先生是山东滨州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经营养猪场,有营业执照等手续。

2019年4月,韩先生被告知其在黄河滩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的行为,严重阻碍河道行洪畅通,影响防洪安全,被通知于2019年5月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违章建筑。2019年11月,街道办将韩先生在黄河滩区内的猪舍予以拆除。

韩先生认为强拆行为违法,且没有给予自己公平合理的补偿,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猪舍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鲁1602行初42号

案由:韩先生诉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滨州韩先生

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街道办于2019年11月强制拆除猪舍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凤梅 王龙


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街道办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在对原告的猪舍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且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具体实施了拆除原告猪舍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使原告猪舍为违章建筑,被告也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被告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即对原告的猪舍进行了拆除,其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被告具体实施了拆除原告猪舍的行政行为,其是适格的被告。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养殖设施系原告自愿接受拆除,非被告强拆所为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根据2019年4月某河务局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在2019年11月将韩先生在黄河滩区内的猪舍予以拆除,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中,以及被告实施具体拆除行为时,均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诉讼中被告亦没有提供原告委托或同意拆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猪舍系由被告强制拆除,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滨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韩XX涉案猪舍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哪怕是违章建筑,政府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政府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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