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老百姓有这样的误区,总觉得自己权益受损了已经过了很久了,好像就不能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但你不去尝试一下,可能根本不会知道,你还有机会。法律赋予了每一个公民依法维权的机会,如果不去行使,权利就成了摆设,没有了意义。
很多老百姓还有“怕麻烦”的想法,觉得打官司麻烦,可是,你既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不想付出时间精力,难道好处会从天上掉下来吗?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收获是给愿意付出的人。
今天这个案例中,20年前土地被政府征收没有拿到补偿,20年后再来维权争取,通过上诉,获得了二审法院的初步支持,法院要审理这个案子了,当事人的权益纠纷有了摆在法庭上公平审理的机会!
案情简介
2001年,张先生通过转让形式从某工业公司获得了一个加油站,后经市规划局通知要求,加油站另行选址,新地址属于某社区居委会土地。
2004年,张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征地申请。
2005年至2010年,张先生先后向社区居委会缴纳了数万土地征用补偿款、向区政府缴纳测量土地费用数千元、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向其交纳数十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向区财政局交纳了征地补偿款数百万元。
2011年,区政府将张先生新选址的加油站所在土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给其他公司。张先生没有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
为此,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未履行安置职责违法,责令相关部门为张先生重新规划地块进行安置。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对此不予审理。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委托盛廷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请求法院立案继续审理该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冀行终204号
案由:张先生诉市政府等不履行安置职责及请求赔偿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邯郸张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①邯郸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②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市自规局”)③邯郸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④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下称“某国土分局”)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继续审理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付顺托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以张先生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尚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本案指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审法院以当事人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审理,通过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指令中院审理当事人的案子。
这样一来,当事人争取合理合法补偿的诉请才有了在法庭上公正审理裁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