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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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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除:镇政府说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并强拆,法院: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苗露宁,王龙 已被浏览3223次更新时间:2021-10-22
关键词 养殖场拆迁

老百姓在遇到违建问题时,通常是被政府部门告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某某规定。普通人乍一看就懵了,好像自己真的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但又不甘心自己的房屋设施真的就成了违法建筑要被强拆。

其实,是不是真的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很多说道的。

今天这个案例就是:养殖场虽然违反了规定,但并不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拿这个规定来认定违建和强拆,自然一开始就错了,更遑论整个强拆的程序也非常不规范,被法院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镇政府强拆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方先生是陕西西安蓝田县某村村民。2019年,方先生与其他村民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将8亩承包地流转给方先生建设养猪场使用(方先生实际只使用了6亩)。

2020年6月,方先生向村委会申请建设养猪场,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了审批申请,同时方先生向镇政府申请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备案,镇政府批准了方先生的备案

2021年4月,镇政府向方先生作出拆除通知书,并在2021年5月11日至13日将方先生的养殖场全部拆除。

2021年6月1日,方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房屋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于当日立案,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02行初1964号

案由:方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西安方先生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房屋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王龙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镇政府实施的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经庭审查明,方先生建设涉案养殖场,本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范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且徐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本案中,方先生拟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但其近经过村委会及被告镇政府同意,并未获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且其占用基本农田亦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并未完全履行设施农业用地相应的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


然而,镇政府主张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该条款针对的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定,涉案建筑物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被告镇政府并未充分考量这一事实,其提交的证明亦无法证明其就涉案建筑物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审批手续、是否应当予以拆除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镇政府主张其实施的涉案拆除行为是经方先生同意后予以拆除、并非强制拆除的意见,镇政府未提交方先生与其达成一致、同意拆除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其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退一步讲,即使依法确需强制拆除的,被告镇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实施。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仅向原告方先生养殖场作出并送达了《拆除通知书》,并未提交其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的证据,且镇政府向方先生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并未告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行政强制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蓝田县XX镇政府于2021年5月强制拆除原告蓝田县XX养殖场位于西安市蓝田县XX村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陕西.png

 胜诉意义


本案中镇政府对养殖场认定违建的法律依据有问题,在执行强制拆除上更是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镇政府强拆养殖场违法,就是对老百姓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这是后续获得应得的赔偿的前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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