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政府和老百姓在补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政府对老百姓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千万不能放置不管,要仔细查看文书内容,如果对其中的补偿有异议或不认同不满意,就要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放置不管,征收补偿决定书就会生效,再然后政府就可以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再然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时间拖得越久,老百姓就会越被动。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就通过及时起诉,成功撤销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获得了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土地及房屋。
2018年12月,某区管委会发布《XXX区征收XX镇XX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闫先生的房屋在征拆范围。闫先生对征收补偿合法性及合理性存在质疑,至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9月22日,某区管委会向闫先生作出了《XXX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告知闫先生实物补偿及货币补偿的选择安置结论。闫先生对此有异议。
2021年3月2日,闫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区管委会作出的《XXX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02行初812号
案由:闫先生诉西安某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西安闫先生
被告:西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XXX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吴迪(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区管委会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1、职权依据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因被告某区管委会未向本院提交其根据本案查明的征地程序中其具有原告涉村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职权依据,故本院对其向原告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合法性依法不予确认。
2、事实依据方面。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闫先生之女闫女士作为与其同宅基地户址的村民,应当享受此次土地征收中被安置利益的主张已被本院判决确认,故被告某区管委会对闫女士的安置利益未纳入该征补范围、亦未考量认定其户内子女是否符合安置政策的做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构成违法。
3、程序方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及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之规定,因被告某区管委会认可原告闫先生户涉案评估报告未向原告送达,故其未依法给予原告对该评估结论复核权利的行为构成违法,其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涉案安置补偿决定的行为亦属证据不足,本院对其合法性依法不予确认。
综上,因被告职权依据不足,且作出涉案征补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闫XX户作出的XXXXX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胜诉意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给予自己户的征收补偿决定不认同,认为补偿不合理,就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权,否则将错过法律救济的时间,征收补偿决定就生效了,后续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的当事人通过及时提起诉讼,获得胜诉,成功撤销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