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政府会作出的文件有这些: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等。当收到这些文件时,老百姓心态放平稳,就可以有条不紊地应对。
政府之所以作出这些文件,是为了推进征收工作。而老百姓之所以不配合这些征收工作,往往是对补偿不满意。当补偿不合法不合理明显偏低时,这些文件的作出本身也就很可能存在违法之处。这在拆迁纠纷的维权中屡见不鲜。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就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新疆石河子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3月,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公示。
2020年4月,街道办向马先生下发了《关于征收地上建筑物的通知》,因补偿数额不能保障马先生家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2020年5月2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马先生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张贴在马先生家的大门上。
马先生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兵9001行初23号
案由:马先生诉市自规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石河子马先生
被告:新疆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市自规局”)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渠旺鑫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由于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原告权利带来了重大影响,被告作出时应当审慎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确保原告享有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但从被告的举证来看,被告没有提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国家征收土地及其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对原告进行告知权利、义务的证据,没有充分保护原告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但鉴于撤销会严重影响该土地上城中村项目工程建设,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本院确认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原告作出X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政府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对当事人的房屋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的。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确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当事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再没有合法理由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