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却没有得到补偿,作为老百姓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还是要了解征收的情况,有没有正规的征收文件,有没有履行合法的征收程序。
而这些信息怎么获得呢?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获取这些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取后续维权的诉讼程序。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公开相关征收文件、公开补偿款发放明细等信息,却被相关部门回复所申请的信息不归管理职责,不在该部门知悉范围内……最终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诉讼,法院判决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案情简介
谷先生等3人是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拥有集体土地及房屋。上述集体土地及房屋被征收后并未得到相应补偿。
为了解补偿情况,谷先生等3人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但是,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2020年11月10日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经复议,2021年3月3日,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中称,“你们申请的‘征收项目补偿款发放明细’分局无管理职责,不在我局知悉范围内。”
2021年3月31日,谷先生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充分、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判决。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辽1481行初53号
案由:谷先生等3人诉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葫芦岛谷先生等3人
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
诉求: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充分、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曼 付顺托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三原告提供的《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关于“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制作或保存,请你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申请公开”的内容,证实三原告提供了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被告制作或者保管的相关线索。
而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对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第1项申请内容,被告答复称查询到“属于2003年第五批次和2011年第七批次征地”,但“仅查询到一笔XX百万元往来款属于2011年第七批次补偿款,已付给XX村委,票据复印件附后”,对于“2003年第五批次征地补偿款”及原告的第2项申请内容答复称没查询到相关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保管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不应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本案中,被告对于未提供的政府信息虽进行了告知和说明,但没有尽到相关举证义务,如提供查找、检索信息的证据及对告知和说明情况进行举证等,无法证实其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职责,也无法证实其告知和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而关于征地补偿款拨付的基本情况应属被告履行工作职责中所掌握的基本信息。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在全面查找、检索、收集制作的基础上作出答复,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全面回应,且缺乏主要证据,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
责令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本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三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的当事人房和地都被征收,却没有得到补偿,权益没有被保障,因此要维权。而维权的第一步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当初征收时的相关文件,然后才能有相关的依据去走后续的诉讼程序。如果第一步申请信息公开就卡壳,后面的维权就无从进行。因此通过提起诉讼,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这是维权胜利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