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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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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没得到想要的信息,法院判政府重新作出答复,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兰希飞,阮映婷 已被浏览1522次更新时间:2021-11-16
关键词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核实征收和拆迁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获得相应信息,就没有证据,后续维权就没法进行。

而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情况,比如政府不答复,或者虽然答复了但是不给公开相应信息等,这些都是维权的阻碍。


今天这个案例中,律师先是提起一个诉讼,促使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作了答复,但是答复内容却没有公开当事人想要的信息,于是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案情简介


肖先生在贵阳市某村某社区拥有房屋,该房屋涉及XX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核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0年4月,肖先生向区房屋征收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相关征收信息。


但是,区房屋征收局收到该申请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为此,肖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房屋征收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区房屋征收局按请求公开相应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区房屋征收局作出了《关于肖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肖先生认为该回复拒绝公开相应信息,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回复违法,并责令区房屋征收局按请求公开相应信息。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黔0102行初287号

案由:肖先生诉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贵阳肖先生

被告:贵阳市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下称“区房屋征收局”)

诉求:确认被告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告按请求公开相应信息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阮映婷(实习)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案是申请人因自身房屋被征收,而申请公开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及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正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情况,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区房屋征收局作出的《关于肖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另外,对原告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被告在对肖X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信息不予公开作出合理说明。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因此,肖平作为被征收人,区政府是否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影响其作为被征收人获取相应政府信息。


胜诉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关于肖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被告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原告肖X2020年4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胜诉意义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很重要的一步,首先要获取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的维权,因此当政府不予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给出的答复拒绝公开相应信息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促使政府履行职责,就十分有必要。

贵州贵阳肖先生2-兰希飞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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