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实施房屋拆除行为,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书面催告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没有这些程序直接拆除,是违法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最终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政府哪怕提起上诉,也没有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孙女士是山西阳泉某村的村民,经营一家养殖场。2017年3月,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XX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主体,孙女士的养殖场在征收范围内,后于2019年5月14日被强制拆除。
2020年,孙女士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孙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获得胜诉。被告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孙女士应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晋行终511号
案由:孙女士诉区政府强制拆除建筑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阳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阳泉孙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法院观点
关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书面催告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
因此,原审认定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