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百姓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上一句话就说你建的房子违法了,违反了什么什么,老百姓一看懵了不知所措。这种情况很常见,政府部门的轻飘飘一两句话很轻易就能把不懂法的老百姓给忽悠住了,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违法了。但事实上,违法建筑要经过调查认定,不能口说无凭,张嘴就违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村民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殖设施,结果被镇政府指出违反了耕地上不能建房的规定,但并没有具体说违反了哪个法律条款,就直接责令自行拆除,否则强拆。法院一审理,认定镇政府没有证据这么做,把限期拆除通知书给撤销了。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辽宁沈阳某村的村民,在合法承包的土地上建了养殖设施、棚子及彩钢房等,用于生猪养殖。
2021年1月,镇政府给王先生发了一个《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通知书里说,王先生新建的两栋房屋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责令王先生立即停止建设,并在接到通知7天内将房内的物品全部搬离,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达到种植条件。通知书里还说,如果没有自行拆除清理,镇政府将集中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
王先生认为自己为了方便生产经营,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种植、养殖设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
2021年4月27日,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辽0192行初337号
案由:王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命令案
审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沈阳王先生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撤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告所作行政行为并未认定违法建筑的具体地址、面积及结构等信息,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另,被告在作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时,仅说明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作出的,但该行为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及具体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只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沈阳市某镇政府于2021年4月4日作出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像本案,在承包地上建养殖设施,结果面临强拆的风险,如果不是通过委托律师起诉撤销这份违法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村民的养殖设施就白白拆除了,经济损失只能自己肚里咽。现在通过法律途径伸张了正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是比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