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最后就会收到一个补偿决定,这个补偿决定敲定了对老百姓的补偿数额,当老百姓对补偿数额不满意,只能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有时候法律维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过程的波折和艰辛只有老百姓自己知道。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一审二审都被驳回,但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放弃,申请了再审,最终获得了高院的支持,高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几经波折,好在结果令人欣慰。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济南某街道某村的村民。
2020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周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20年5月,周先生收到了街道办给自己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补偿数额,让周先生2天内自己到村委会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
周先生对补偿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周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先生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鲁行再50号
案由:周先生诉街道办行政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济南周先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济南某区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诉求:撤销《行政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喆
法院观点
本案审理重点是涉案补偿决定书是否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补偿决定书的相关内容,该决定对涉案宅基地作出地上物补偿,并限期再审申请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逾期不领取补偿款的提存补偿费用。该后果影响到再审申请人补偿利益,这实质是以通知限期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的形式,强制再审申请人接受补偿数额,这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以该补偿决定属于通知无强制执行力,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为理由,认为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房屋被征收,却得不到自己满意的补偿时,作为被征收人,还是有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维权有时候不能一蹴而就,波折和暂时的困难是有的,就像这个案子,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才终于迎来了转机。谁也不敢保证最终的结果如何,但是尽了全力的问心无愧,才能对得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