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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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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某建材市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刘春龙,单培培 已被浏览780次更新时间:2022-01-04
关键词

对大部分被征收人来说,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件比较“可怕”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房屋可能马上面临着强制拆除。

但事实上,拿到限期拆除决定,首先应当明确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应的职权作出决定。其次,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仅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就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违建”而不考虑历史成因,或者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执法目的,很可能是执法机关在滥用权利,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明显不公平的。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某建材市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以该市场的14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责令建材市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不予拆除,城管局将强制拆除。

涉案建材市场是某村四组集体所有的企业,最早的一处建筑建设于1985年,1988年为了响应当地政府兴办集体企业的号召,先后四次扩建,最终于2005年全部建成,2011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当初建设市场的行为是经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到头来却变成违建?而城管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实施的,对早在2005年建设完毕的建材市场来说,也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更何况,如今的建材市场已经涉及到700多名村民和200多家商户的生计,一旦市场被拆除,将会影响到上千人的就业问题。

对此,2021年3月16日,张先生作为建材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决定)。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0582行初10号

案由:曙光建材市场诉渭南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原告:渭南市某区建材市场

被告:渭南市某区城乡管理执法局

诉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春龙 单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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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


1、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材料没有认真核实,没有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在针对原告明显属于较重行政处罚审批过程中,未经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无主要领导签字等,属严违反法定程序。


2、认定原告违法事实不清。

被告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概括地认定原告14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查明各部分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地点、面积,未查明涉案建筑土地性质,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明显不清。


3、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超越职权。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被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被告负责对集体建设土地上的部分规划执法工作,对原告建筑物国有土地上规划执法无行政执法权,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超越职权,限期拆除决定内容属于自我授权。


综上,被告仅以原告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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