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会有一些农民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们自行拆除所谓的“违法建筑”,但是村民对于自己的建筑是否“违法”“违章”并不是特别清楚。
面对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当事人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判定,依法撤销该通知,为当事人保住养殖场奠定了法律前提。
案情简介
河北邯郸的张先生是某县村民,于2000年11月,响应国家号召准备发展养殖业。
2002年10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年限为20年(2002年10月-2022年10月),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在上面建设了养殖舍以及办公楼、仓库、冷库等附属设施。
2020年7月,张先生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张先生15日内拆除占用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张先生认为,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知实体与程序均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依法确认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知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复议信息
案号:某行复决字(2020)10号
事由:张先生申请认定某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决议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某兔业有限公司张先生
被申请人:邯郸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认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决议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有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规定。
另,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4.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第7.3立案呈批;第8.2.4.6现场勘测笔录;第9.4调查报告起草;第12行政处罚;第12.2告知;第12.4.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复议意义
行政复议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维权的手段,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后,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需要依法对申请人的诉求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合规行使权利,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了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确认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避免了养殖场被强拆,保住了自己的财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