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将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书一定不能放置不管,要仔细查看文书内容,如果对其中的补偿有异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过了法律救济期限,补偿决定书将生效。
此案中,当事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撤销不合理不合法的补偿决定,获得了争取合理补偿安置机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鹰潭市防腐厂所在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朱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安置存在异议,朱女士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1年4月,朱女士收到鹰潭市住建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朱XX的补偿决定方案》(下称《补偿决定方案》),在方案里,除了少算部分房屋面积,还未对住宅房屋设施进行补偿。从棚改项目开始至今已近两年半,原地建成的住宅房屋已经出售,但却未明确要给朱女士,这明显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安置补偿原则。面临即将实施的强制征收与不合理补偿,朱女士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想撤销该补偿决定方案。
此案由刘笑、赵凤梅二位律师负责承办。二位律师在了解实际案情和调查取证后认为,鹰潭市住建局没有职权作出强制征收决定,该方案存在多项违法之处。在做好相关准备后,二位律师向鹰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方案》。
复议信息
案号:鹰府复字〔2021]14号
决议单位:鹰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女士
诉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方案》
被申请人: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赵凤梅
决议观点
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鹰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名义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防腐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朱XX的补偿决定方案》。
复议意义: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要重视收到的各个文书,补偿决定书尤为重要。认为补偿不合理却选择放置不管,过了法律救济期限,补偿决定书将生效,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到时候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处境。本案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及时提起复议,成功撤销补偿决定书后,保住了房屋,可以再去争取合理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