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可能就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复议或者诉讼,之后就很可能面临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圣先生面对补偿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撤销。但是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这一次,二审法院依然支持了圣先生的诉求。
【案情简介】
圣先生是淮北市某区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
2019年7月2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0年10月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圣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征收程序违法、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值、未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等违法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区政府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皖行终1222号
案由:圣某诉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某
诉求: 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寇梦宇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本案系棚户区改造引发的补偿安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自述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评估机构系依法选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被上诉人坚持否定评估机构选定合法的情况下,上诉人该上诉理由难以支持;案涉补偿决定有货币补偿和购房券补偿两种方式供被上述人选择,货币补偿计算方法与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若被上诉人选择货币补偿,不能保障被上诉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选择权;亦难以保障被上诉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案涉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