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街道办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紧接着第二天就强拆了潘先生的房屋。潘先生诉至法院,街道办却推说拆除与其无关,潘先生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潘先生是绍兴市某区的居民,目前他所居住的房屋是祖传的,并有原绍兴市某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权属证书。
2021年5月,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潘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区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但至今,潘先生都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同年5月16日,区街道办事处对潘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第二天,区街道办事处对潘先生房屋进行了违法拆除。
潘先生认为,街道办没有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强拆,违反了法定征收程序,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但区街道办事处却辩称并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且从未实际从事房屋拆除工作,故潘先生起诉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浙0602行初212号
案由:潘某与绍兴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
原告:潘某
被告:绍兴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诉求:请求确认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卢春燕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1、强制行为是否由被告实施。
本案中被告系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且有证据证明前期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系由被告发出,现案涉房屋在《限期拆除通知书》发出后被拆除,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即可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
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
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过程中,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更未告知原告依法应享有的救济权利,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规范,也违反了行政行为的适当性管理要求,该行政强制行为确属违法。
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绍兴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潘某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很多人问,经常看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可是判决强拆违法了又能怎样呢?房屋拆都拆了,我只想要赔偿。
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赔偿,而是要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呢?
想要获得强拆的赔偿,首先要获得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这是后续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
因为,政府强拆一般都是有理由的,老百姓不能空口说政府违法强拆,张口就要赔偿,而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政府是违法了的,有了证据,加上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后,那才可以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