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之后,当事人最关心的话题往往是“我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本案中的郑先生也曾面对这样的问题,他的房屋被区政府强拆后,虽然区政府作出了赔偿决定,但是补偿和郑先生的期望相差甚远。郑先生多次提起诉讼,最终上诉至省高院,终于争取到合理补偿。
【案情简介】
2005年,郑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危房重建安置协议》,约定对村里受灾危房户给予安置土地新建房屋。之后,郑某在安置地块上建设三层房屋,2010年之后,郑某陆续加层至七层楼房。
该房屋被纳入莆田市某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但因双方未能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房屋被强拆后,郑先生在两个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莆田市政府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之后,郑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郑先生遂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判决责令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但区政府所给出的赔偿金额,比郑某诉求低近十倍。
郑某又一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无不当,郑某主张的部分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郑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判决赔偿损失。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闽行赔终25号
案由:郑某诉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3、判决区政府赔偿强拆其房屋、毁坏财物、因拆除房屋造成装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各种奖励等损失共计****元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律师
【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若其未及时支付赔偿金而不计付利息,受害人郑某的直接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综上所述,郑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应对违法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赔偿金额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行赔初1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因郑某房屋被拆除而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三、莆田市某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郑某损失共计****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赔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本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郑某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