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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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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拆迁:城市更新项目没有征地批复,房屋却被拆除?法院判决: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常茂生 已被浏览1695次更新时间:2022-04-26
关键词

我国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需先行取得有权机关(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

 

如果在征收中,发现征收机关没有法定职权,也没有取得相关征地批复,由此可以判断:此次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此时,就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权。

摄图网_500958445_西安雁塔区(2.jpg 

【案情简介】


贾先生的房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村。

 

2021年4月,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某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贾先生的房屋位于涉案《通告》载明的征收范围之内。

 

贾先生的代理律师常茂生认为,因区管委会是西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也不具有作出涉案《通告》的法定职权,其行为应视为西安市政府的委托。

 

因此,区管委会作出的涉案《通告》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支持了贾先生的诉求。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初1929号

案由:征收或征用房屋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贾先生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

诉求:判令撤销某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某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认为】


1、关于谁是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本案中,某管委会是西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不服管委会作出的涉案《通告》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西安市政府为被告。

 

2、关于涉案《通告》是否可诉的问题。

 

本案中,某区管委会在作出涉案《通告》前,其中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某村部分集体土地未经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而涉案《通告》中包含了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宜,载有征收的具体范围,确定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该《通告》实质上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3、关于涉案《通告》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转为国有土地。而涉案《通告》作出时,仍存在部分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且西安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通告》涉及的某村集体土地全部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故案《通告》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但因项目所涉房屋均已被拆除,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撤销案涉《通告》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故对涉案《通告》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属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某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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