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为了更好地了解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律师往往会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调查取证。
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申请信息公开都会获得答复,征收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这时候,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案情简介】
代某等人是甘州区某村的村民,多年以来一直在村集体土地上耕种。
2021年代某等部分村民陆续收到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下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后果告知书》,称其擅自开垦国有未利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代某等人向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却以涉及国家秘密等 理由拒绝公开。
代某等人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1)甘0724行初113号
案由:代某等十二人诉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等十二人
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
诉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关于某区某乡某村徐某等12人信息公开的答复》
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李玥欣律师(实习)
(点击图片查看付顺托律师简介)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提出对案涉土地的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公开,所申请公开内容系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属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范围,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说明理由,其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提起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公开申请,被告仅予以答复但未予公开相关基础资料信息。对原告提出的详细规划的公开申请,目前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申请被告公开没有事实依据。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张掖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关于甘州区安阳乡五一村徐某等12人信息公开的答复》第一项、第二项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对原告申请公开事项(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