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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已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由于这个原因,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李曼 李玥欣 已被浏览1267次更新时间:2022-05-17
关键词 安置补偿

一般而言,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意味着被征收人认可了补偿协议的内容,也正因此,律师常常对被征收人说“不要轻易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虽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很难将其推翻,但是如果存在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被征收人还是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并推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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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石某兄妹两人和父亲共同拥有张家口市某县某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石某兄妹由于工作原因常年不在院内,两人父母一直在此居住生活。

 

2015年,张家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对该街道两侧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石某家的院落整体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由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具体征收工作。

 

2017年,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石某兄妹的父亲签订了《张家口市某县2015年危陋住宅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石某兄妹两人对住建局与其父亲签订的协议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石某两兄妹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冀07行终104号

案由:石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刘某确认《某县2015年危陋住宅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审第三人:刘某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曼律师 李玥欣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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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三个土地证边界不清,《某县2015年危陋住宅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将石某两人的所有房屋补偿给二人父亲,该协议书应为无效。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2行初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石某与某县住建局签订的《某县2015年危陋住宅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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