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咨询中,律师经常会提醒当事人。如果强拆行为发生,务必要拍照、录像,并拨打110报警,以便留下证据。
本案中,郭先生也是这么做的。可没想到,事后诉至法院,对方却拒不承认强制清除的行为。
好在律师此前申请了信息公开,确认了征收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最终,郭先生在律师帮助下,打赢了这一仗。
【案情简介】
郭先生是成都市蒲江县某村的村民。2016年,以公开竞标方式与某镇某村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包面积和四至界限。
此后,蒲江县人民政府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郭先生承包的果园位于征拆范围内。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
2021年8月,某街办组织人员对郭先生承包的果园予以强制清除。郭先生有照片、视频为证。律师还给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确认了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行为发生之后,郭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某街办对其强制清除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某街办却辩称,没有实施过强制清除行为,并称郭先生口中的强制清除是他和社区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引起的。并且,郭先生报警时,公安处的询问笔录也写明是社区清除的果园。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川0183行初1号
案由:郭某与被告蒲江县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被告:蒲江县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蒲江县某街道某社区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某街办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郭某的承包果园被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系被告某街道办实施。
根据《蒲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蒲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案涉果园位于拟征地范围内,征地过程中具体的实施行为由某街办负责,《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由某街办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某街办主张案涉果园被强制清除是第三人自行实施,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清除等行为。
本案中,不能仅以某社区在公安机关的自认笔录来认定其为强制清除主体,综合上述证据,应该推定实施主体为某街办。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蒲江县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郭某在蒲江县某街道办某社区承包的果园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本案中,当事人种植了60亩爱媛,系橙子中的高品质品种,主要供应大城市商超及水果店。
对于征收项目,当事人也是支持的。
但爱媛离上市只有一个月,当事人希望爱媛收获再再行清场。
街道办并不同意,并借鉴之前打官司的经验,自己不再直接出面,而是远远地躲在车里,指挥果树清场工作,并在事后称这是村里干的。
我们都会在之前的案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手也是。
在现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我们重新架构案件事实,缕析法律关系。
同时,在类案检索方面,我们还发现本案的主审法官曾有一例判决,和我们的案件极为相似,这是对我们非常有利,在各种类案中,本案主审法官的类案应作为首选。
开庭的时间比我们预计的时间要长,双方都有很多话要说。
最终,我们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也要感谢法官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