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也分为“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也即,强拆也需要遵循法律。
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街道办在不具备相应职权的情况下,未经公告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最终被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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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泰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房屋。
2021年4月,街道办启动房屋搬迁工程,王先生的房屋处于搬迁范围内。10月,工程指挥部对房屋面积进行了评估,街道办同时发布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11月,街道办强拆了王先生的房屋。
王先生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1291行初377号
案由:王某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 齐征征(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法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予拥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制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虽然案涉被拆除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被告某街道办作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或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实施拆除行为不仅职权依据不足,且缺少作为强制拆除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公告程序,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王某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