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却很容易忽略房屋评估这件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案情简介】
吴先生等三人是山西省太原市某区的居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9年7月6日,吴先生得知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了四至范围,吴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吴先生等人都未曾收到过房屋征收部门(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期间,吴先生等人向区街道办事处寄出申请书,但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答复。
因此,吴先生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案号:杏行复字(2022)01号
事由:行政不作为
决议单位: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太原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提供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志威
【决议观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和(建房【2011】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本案中,《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虽未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但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在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合法的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且该报告作为履行安置补偿的依据,涉及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应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提供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书》进行处理及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某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并予以答复。
【盛在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