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就可以直接强拆房屋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通知书上的具体整改内容去执行,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但是,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对方可以直接将房屋强拆,如果对方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基本可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辽07行终33号
案由:锦州松山新区住建交通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交通运输局、锦州松山新区住建交通服务中心
诉求:
1、请求判决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行初16号行政判决;
2、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律师 王龙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对应简介)
【案情简介】
赵女士在辽宁锦州拥有城镇户口。2003年12月她出资购买了锦州市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购房之后,赵女士在院内修建了仓房、简易房、地窖等建筑,但这些建筑物无政府审批手续。
2021年5月,锦州市松山新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收到通知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被告锦州松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拆除了赵女士除有照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
为此,赵女士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住建局已经履行告知程序,而赵女士未在指定期间内自行拆除,以此为由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进行强制拆除,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行初1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住建与交通运输局对赵某院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予以拆除的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