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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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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尚在诉讼期内,房屋就被强制拆除?法院判决: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马娜,付顺托 已被浏览931次更新时间:2022-07-12
关键词 强制拆除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为了加快进程,征收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甚至强拆等极端行为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强拆的行为不仅会对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还可能危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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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先生等24户的房屋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就被强拆了。


李先生等人认为强拆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在法律程序上还存在问题,于是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等人诉求,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由:李某等24户诉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

案号:(2022)冀1026行初13号至3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等24户

被告: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 付顺托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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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人是廊坊市文安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文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启动了拆迁改造项目,李先生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随后李先生等人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强制征收补偿决定书》等公文,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强制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


在诉讼期间,镇政府强拆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


律师认为: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没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为此,李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才能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


镇政府在上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即拆除原告李某等人的房屋,属程序违法。因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判决确认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某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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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意义】

 

很多人问,经常看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可是判决强拆违法了又能怎样呢?房屋拆都拆了,我只想要赔偿。


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赔偿,而是要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呢?


想要获得强拆的赔偿,首先要获得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这是后续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


因为,政府强拆一般都是有理由的,老百姓不能空口说政府违法强拆,张口就要赔偿,而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政府是违法了的。有了证据,加上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后,那才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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