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般都是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村委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拆迁的行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在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就给出了答案,即: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村宅基地使用权,区政府亦有批准权,但收回的前提是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冀06行初36号
案由:孙某等两人诉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等两人
被告: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晓慧律师 李笃振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详细简介)
【案情简介】
孙先生和张先生均为河北保定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1年3月,保定市某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孙先生及张先生的房屋在拟征收范围内。
2021年7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几日后,区政府通过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孙先生、张先生以及其他未签约人的宅基地。
孙先生、张先生及盛廷律师认为:宅基地是合法取得,并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此次征收,不存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收回土地的情形,区政府未依法调查核实即作出批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河北省政府针对案涉宅基地已经作出征地批复,已不存在可以被批准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区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是为拆迁服务,规避履行征收安置补偿义务,执法目的不当。
据此,请求撤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法院认为】
村委会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该规定可知,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村宅基地使用权,区政府亦有批准权,但收回的前提是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二原告提交的《征地启动公告》《**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足以证明在村委会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之前,政府已针对该村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省政府亦已作出批准征收的批复,本案不符合“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
因此,区政府作出案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不符合上述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形,属法律适用错误。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今日,委托人及代理人尚未接到被告上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