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涉及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很多被征收人不免担心会有补偿款暗箱操作、分配不均的情况出现。
其实,征地拆迁中的补偿户和补偿户数等信息,完全可以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并且征收方也不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而不予公开。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冀08行终135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河北省承德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详细简介)
【案情简介】
马某的房屋坐落于承德市某区某村,2010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马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但马某与征收方始终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2年12月,马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21年,马某先后两次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镇政府公开补偿户及户数信息。
第一次镇政府仅公开了补偿户数信息,虽然马某提起行政复议撤销了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但之后镇政府又以其他村民不愿公开为由,对补偿户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不成,马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马某随即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补偿款项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涉及户数信息,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让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即分户补偿情况应主动公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冀0803行初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承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三、撤销承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责令承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重新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