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超过了起诉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了吗?
其实,土地征收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未履行,被拆迁人有权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本案中,汤先生等人的房屋已超过强拆的起诉期限,被征收以不拆了为由推卸责任,拒绝对汤先生的房屋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区管委会对汤先生等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案情简介】
汤某等人是益阳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2018年,益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对汤某二人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登记,2019年区管委会拆迁安置部向二人发送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通知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
之后,拆迁项目变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汤某等人与征拆部门无法达成协议,至今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已经被强拆了一半,无法居住。
2021年,汤某等人向区管委会提交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区管委会全面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区管委会却以项目规划调整,无须对汤先生等人房屋实施拆迁为由拒绝补偿。
汤先生等人自然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湘0922行初27号
案由: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等3人
被告:益阳某区管理委员会
诉求:判决被告全面履行对原告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并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彭婷婷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汤某的房屋进行了房屋拆迁现场记录表登记,向原告汤某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上述事实能证明被告已实施了相关的征拆工作,在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本案明确的安置补偿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被告的先前行为导致其具有对三原告提出的请求进行处理的职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益阳某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