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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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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被认定“违建”说拆就拆?法院:就算是真违建,也要合法拆!
承办律师: 付顺托 已被浏览697次更新时间:2022-09-07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套路之一。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降低拆迁补偿费用,往往会先认定房屋是违建,再予以强拆。

 

本案中,张女士就遇到了这个情况,但是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两点:首先,违建的认定,是要遵循法定程序;其次,就算是真违建也要合法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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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仪征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2021年11月,仪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张女士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

 

十日后,仪征市城管局违法强制拆除了张女士房屋。

 

张女士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苏1003行初124号

案由: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士

被告:仪征市城市管理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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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程序。上述法律规定系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遵守。

 

本案中,仪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拆除决定,并强制拆除了案涉建筑。故原仪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方面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更是未等待当事人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届满即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系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仪征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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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链接:合法房屋被认定“违建”,下发通知到强拆仅用十天,盛廷律师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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