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被强制占用,可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违法占地查处。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可能会遇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未予答复的情况。其实,《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定履责期限。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递交的查处申请直到提起诉讼才被受理,又一直到开庭前才被答复,这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鲁1681行初68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等351人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诉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违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钟常鸣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351人是山东省滨州市某村的村民。
1992年,由于水库项目征收土地,占用张先生等人村里的口粮田3800多亩。截至目前,张先生等人并未看到任何的征收文件、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签协议,没有领过补偿,但张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已被非法占用。
2021年10月,张先生等人为了核实水库项目征收的合法性,先后向县人民政府在内的六个行政机关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以上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均明确了水库项目不存在征收材料。
12月,张先生等人向县自然规划局申请对水库项目进行违法占地查处,返还他们耕种的土地,但县自规局迟迟未予答复。
为此,张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县自规局却辩称已经向原告送达《违法线索举报受理通知书》和《调查结果告知函》,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一直未予答复,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才正式作出受理通知,并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违法线索调查结果告知书》。
被告虽已履行原告诉请的相应法定职责,但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且原告不同意撤回起诉,故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